北方交通大学李文华:新数据垄断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损害

2019-06-12 14:57:33  来源:互联网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技术与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这是第一份关于中国的数据垄断。

该报告显示,个人数据在其制作中是独一无二的,即个人数据是收集方和收藏家的产物。收集器实现的相关行为需要由诸如网络平台或传感器的载体记忆和存储以形成数据。此外,个人数据从根本上包含强大的个人属性。因此,个人数据权的归属,应用和流通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规则。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列》(简称GDPR)对于自然人的个人数据权利,如知情权,获取权,更正权等,一般属于被收集方作为强权持有人的专有权,中国的关于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法律同样如此。具体而言,个人数据具有强烈的收藏者个人身份,容易被滥用并危害收藏者的个人和财产利益,因此需要特殊的法律辩护,使收集方知道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权利,范围和权利方法,决定是否允许此类收集和存储权利,要求查询以及纠正或删除错误或不完整数据的权利,以及未经同意停止或侵犯个人数据的收集或使用的要求要求赔偿民事权利造成的损害。

在数字经济时代,原有的市场竞争行为和监管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一些新的现象。例如,由于互联网的获胜者无处不在,一个独特的特征,一个大型数字平台很容易实现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但传统的反垄断规则很难有效地监督它,因为现有的反垄断规则是专为19世纪的大公司而设计,不符合数字时代的需求。简而言之,数字时代的垄断更容易,反垄断更加困难,垄断行为的反措施更为广泛。

腾讯的微信APP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流量应用,代表了与社交关系的强大联系。通过朋友和朋友的产品生态,它几乎控制着互联网熟人圈的所有社会资源。近年来突出的短视频平台,如颤音,快手等,属于薄弱环节的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市场竞争秩序问题和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即上述法律风险已经凸显出来。以腾讯和Multi-Flash为例,腾讯认为,微信和QQ产品平台上大量用户头像,地区,朋友等数据的生成和积累是腾讯商业竞争的重要核心资源。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也确认了这一说法,但用户的头像等数据属于腾讯或用户本身。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法规。欧洲的GDPR认为所有数据必须由最终用户完全控制。该控件反映在:中。他们可以决定分享哪些内容,以及取消帐户后忘记了自己信息的权利。

图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经济法系主任李文华教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经济法系主任李文华认为,数据垄断引发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一个相对较新的问题也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考虑对消费者权利的损害。

数据垄断引起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真正的问题。最近,在网上支付平台上发生了强制性和机密交易事件,以及微信平台阻塞字节和飞行聊天等事件。这种事件表面上是运营商的竞争和垄断问题,但是从实际层面来看。说,它也会影响用户的权利。目前的消费者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消费者流失的确定,消费者流失与滥用经营者身份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救济是侵权责任理论。诸如违约责任理论等一系列问题难以确定。因此,与运营商的垄断相比,消费者保护是一个更难处理的问题。

数据垄断也是一个未来问题,因为数据竞争引起的垄断问题在世界上相对较新,其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目前,虽然中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具体做法和运作中的模糊区域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中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12年,中国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消费者和其他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时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消费者是直接消费者还是间接消费者,没有规定。理论界也存在很多争议。与此同时,这种反垄断的民事诉讼仍然缺乏案例和做法。

就消费者保护的补救措施而言,李文华认为可以从行政,刑事和民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行政和刑事方面,消费者和组织可以通过举报违规行为并提供有关刑事案件的线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这种方式报告的线索对消费者来说更为可行,线索的下一步可以由公安机关或反垄断执法部门处理。例如,bytebeat和微信之间的数据纠纷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民事诉讼的消费者保护,李文华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提出。在程序层面,可以利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集体诉讼形式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当然,这取决于我国修订中集团诉讼相关规定的增加《民事诉讼法》。由于消费者个人利益所涉及的补偿费用过高,可行性较低,因此可以实施集体诉讼或代表诉讼,或采取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形式。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将反垄断机构的垄断行为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前程序,具有先进性。当然,如果消费者或公共利益组织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对垄断行为有更明确的判断,那么它可以成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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